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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卖方反悔律师代理买方诉讼成功维权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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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卖方反悔,卖方主张合同还未确定不同意双倍退还定金,律师代理买方诉讼,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刘小姐诉称:第三人赵先生系北京市某房屋所有权人,被告赵小小赵先生之女,赵小小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出租涉案房屋.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购房合意,商定房屋总价270万元,2013317日前原告付清首付65万元,过户时原告付清余款。

当日,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赵小小出具了收条。随后,原告支付中介费5万元,并为筹集购房款出售了自己现居住的房屋。

赵小小突然通知不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原告已将自住房屋出售,在外租房居住,赵小小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其至今未向原告退还定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同时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被告赵小小辩称:被告只同意退还5万元。双方合同尚未生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任何费用。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代理原告进行起诉。

孟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购房合意及交付定金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定金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赵小小收取刘小姐购房定金后,又拒绝向刘小姐出售该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赵小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退还刘小姐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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