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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口头借名买房起矛盾代理成功维权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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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书面约定,父母借儿子儿媳之名买房,后儿子儿媳离婚起矛盾,迟迟过不了户怎么办?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刘先生、高女士诉称:  二原告为夫妻关系,二人之子为被告。被告与第三人原为夫妻关系,于20073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54日被判决离婚。

  2006年刘先生从单位退休,一次性领取工资220000元,夫妇二人商量买一套房子。200795日,原告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A小区认购书》,认购本市东城区烟草街7号院一套房屋,交付定金3万元。开发商在审批时发现二原告均已退休,提出不能够按揭贷款。

   随后二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二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抵押贷款,全部费用由二原告支付,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实际享有房屋所有权,待房屋贷款结清后,被告把所购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原告名下,被告同意并愿意配合。

  同年98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款为110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给B公司首付款50万元,加上高女士已交付的定金3万元,B公司出具首付款53万元的购房发票。剩余购房款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

   2008年至2010年,原告通过银行账号分5笔向被告银行账号汇入43万元,用做偿还房屋贷款。200811月,房屋交付使用,原告接收,以被告的名义与B公司结算,支付了房屋面积差价款8700元。

   2015年,原告以被告名义申请提前还款,并通过原告账户转入被告账户39万元用于还房贷。二原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物业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不予配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并委托孟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而被告刘小小辩称,当时口头协议借被告名义买房,房款都是二原告所出,房屋实为二原告所有,只是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过户税费比较高,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影响二原告使用,被告认为没有必要过户至二原告名下,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周小姐述称: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房屋不是原告出资购买。原告支付房屋的首付款60万元是对被告与第三人的赠与。房屋贷款是被告与第三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贷款是被告与第三人离婚后还清的,不能证明是原告还贷。购房后到离婚,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该房屋在被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原告进行恶意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孟律师在本案中代理了原告方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双方之间订立合同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

  本案中二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被告予以认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房屋的购房款由二原告实际支付,此事实可佐证原、被告之间共同认可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存在。

   现在二原告已经付清房屋的购房款,房屋上存在的抵押登记已解除,符合过户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提出的不同意过户的理由孟律师认为并不成立。原告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由被告按揭还款,并无不当。第三人称被告用夫妻共同财偿还房贷和二原告支付给房产公司的首付款60万元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撑此观点。在仅有第三人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中共有权人处签字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判定房屋是被告和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至二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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