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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辩护国有企业财务经理贪污案成功辩护减轻被告人量刑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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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受贿赂64万余元,掩人耳目垫付职工工资劳务费,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减轻被告人情节,法院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赵某某20145月至20154月间,在担任北京AA经贸有限公司XX宾馆(以下简称:XX宾馆)财务副经理期间,利用主管财务工作、负责给前台收入做账的职务便利,多次截留、侵吞XX宾馆前台现金收入共计人民币642775元。

 2、被告人赵某某20137月至20144月间,在担任XX宾馆财务副经理期间,利用主管财务工作、负责财务报销的职务便利,采取篡改现金付款凭证、谎报餐费等手段,先后套取XX宾馆的报销款共计人民币73886.66元,并占为己有。

 3、被告人赵某某2014年间,在担任XX宾馆财务副经理期间,利用主管财务工作、负责收取长租房租金及做账的职务之便,截留、侵吞中民伟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至XX宾馆的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215426元。

 4、被告人赵某某20141月间,在担任XX宾馆财务副经理期间,利用主管财务工作、负责给北京久顺兴酒家结算餐费的职务便利,通过该酒家,将XX宾馆的80000元支票套现、侵吞。

 5、被告人赵某某20145月至20149月间,在担任XX宾馆财务副经理期间,利用主管财务工作、负责发放工资的职务便利,先后给自己多发工资共计人民币22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2014年至2015年间,为掩盖自己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个人给XX宾馆垫付职工工资、劳务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58106.32元。

  被告人赵某某201617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赵某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贪污罪等职务犯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随后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整理。

  孟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误,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赵某某XX宾馆垫付的职工工资、劳务费等共计人民币258106.32是否可以作为减轻量刑的情节之一进行考虑;

  2被告人赵某某在单位审计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被侦查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3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法庭对于被告人赵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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