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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房屋中介存在重大瑕疵,导致交易受阻如何维权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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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存在重大瑕疵,导致交易受阻如何维权。律师代理被告应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北京A公司诉称:我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被告与案外人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案外人李先生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5号酒店及商业5层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

   我公司已依照居间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完居间义务,但被告仍拒绝支付我公司居间代理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买卖居间代理费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给付我公司20136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滞纳金。

  被告王先生辩称:原告作为居间人,其行为具有欺骗性质,严重违反双方的居间合同。李先生和原告恶意串通向我隐瞒涉案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告诉我该房屋系全款购买,尚没有办房产证。直到原告给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我才得知涉案房屋系李先生贷款购买。所以我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给李先生传真解除合同的书面意见,李先生收到并同意了。购房合同已经解除,原告无权再要求我支付中介代理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委托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诉讼。

【律师观点】

  孟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中,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原告完成了居间合同所约定居间义务,向被告提供房源信息、促成被告与案外人李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居间费用。但是原告作为居间人履行义务存在重大瑕疵,其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在对房源了解及信息采集时未尽到对房屋抵押情况及抵押是否解除审查的职责,致使该事项影响整个交易流程和买卖双方的履行,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但是鉴于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法院可以结合居间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酌定被告应当支付的居间服务费用。而滞纳金一事,孟律师认为原告主张的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A公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代理费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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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孟博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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