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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高额利润共同组织卖淫律师成功辩护法院最终量刑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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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谋高额利润共同组织卖淫,北京刑事律师辩护组织卖淫罪,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146月份,被告人孙某伙同冯某(已判刑)接手经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A340号的“某某休闲浴池”,两人各占股份50%,所获利润均分。

  为获取高额利润,20156月左右,被告人孙某与冯某商量后,招聘、雇佣多名女技师按编号在浴场包厢内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并招聘权有良(已判刑)在浴场内负责为顾客安排房间和技师、统计技师上钟时间、签字确认结算单据等事务。

  浴场内设置28元、168元、238元、298元四种价格的消费服务,其中后三种价格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嫖客在浴场内接受女技师提供的性服务后统一向浴场收银缴费。

 被告人孙某与冯某在结算账目后,按照每单服务费60%的标准给女技师发放工资。

 2016127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孙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组织卖淫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整理,孟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误,但同时被告人孙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伙同冯某共同经营“某某休闲浴池”期间,采用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浴池包厢内从事卖淫活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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