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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作人员受贿检察院建议量刑2-3年律师成功辩护最终量刑有期徒刑8个月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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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合同收受贿赂21万元,检察院建议量刑2-3年,北京刑事律师辩护成功,发现减轻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

 

【案情回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周某某自20145月任北京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行政科总务组组长,负责XX公司顺德、YY厂区内自动售货机的日常管理工作。

 20148月,周某某在与北京ZZ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管理人员李某、姚某(另案处理)商谈摆放自动售货机的过程中,与李某、姚某约定由李某、姚某支付给周某某每年人民币7万元的好处费,ZZ公司仅需支付每台售货机每月人民币60元的电费,就可以将30台自动售货机摆放在XX公司YY厂区。

 后周某某在没有签订合同权限的情况下,利用私藏的“北京XX集团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公章与ZZ公司签订三年《自动售货机服务协议书》,给XX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周某某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收受ZZ公司的李某、姚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7万元,共计人民币21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律师观点】

  被告人周某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北京刑事律师,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职务犯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并通过阅卷进行了梳理和整理,孟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误,但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

 孟律师认为首先.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周某某积极退赃,另外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并未造成被害单位的损失。故建议法院对此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

  同时,法院经过调查后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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