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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辩护多人合同诈骗法院从轻最终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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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比较常见的罪名,在选择辩护律师的时候,大家往往会关注北京处理诈骗罪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是哪个?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费用高不高之类的问题,或许成功辩护许多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刑事辩护律师孟律师能解除您的疑惑。

案情回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9月,被害人汪某在网上寻找商铺时,通过网络联系上被告人钱某某,钱某某带汪某看房数次,后汪某看中本市朝阳区AAXXX号底层的商铺,欲租赁该商铺。

  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该商铺涉及诉讼纠纷无法出租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冯某,二人决定由冯某冒充出租方负责人,共同对汪某实施诈骗。

  后钱某某向汪某谎称该商铺的房屋权利人已委托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租该商铺、自己已联系上XX公司负责人,向汪某提供了伪造的委托协议、XX公司租赁合同等材料,并假意和汪某约定由其和汪某二人合伙租赁该商铺,冯某则向钱某某提供了一张开户人为“龙峰”的交通银行卡,用以骗取后续租房费用。

  20161021日,被告人钱某某、冯某与被害人汪某见面,由冯某冒充XX公司相关人员“陈刚”,以XX公司名义和汪某签订该商铺的租赁合同,冯某以“陈刚”名义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并用钱某某事先提供的伪造的XX公司印章在合同上盖章,汪某当场向冯某支付“进场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万元。

  冯某骗得该15万元后,按照预定计划当场向钱某某支付所谓“中介费”3.5万元,因钱某某事先假意和被害人汪某约定合伙租赁该商铺,钱某某遂将该3.5万元扣除所谓开票费用后的一半金额即1.5万元归还汪某,其余赃款被钱某某、冯某瓜分。

  之后,被告人钱某某向汪某提供一张伪造的银行汇款凭证,谎称其已将35万元“付二押三”租房费用汇款至租赁合同指定账户即上述冯某提供的开户人为“龙峰”的交通银行卡账户,要求汪某向其交付上述租房费用的一半金额即17.5万元,后因汪某察觉异常而未得逞。

  20161215日,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人汪某共同至公安机关,到案后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20161227日晚,被害人汪某等人将冯某抓获并于次日凌晨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冯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汪某退赔了全部钱款。

律师观点

  被告人钱某某委托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孟律师作为北京知名的兴衰辩护律师,在合同诈骗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

  孟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的案情后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误,但被告人主动自首,归案后主动交代案件的细节和事实,认罪态度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故孟律师结合案情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冯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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