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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协议或足以证明借名买房风险大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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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协议或足以证明借名买房,产生争执。双方各执一词,律师帮您分析。

【案情回顾】

  原告刘A称:我的女儿刘D与冯B的弟弟冯C曾经是夫妻关系,基于亲戚关系,我自2009年起将X号房屋暂借给冯B、马E居住。此后,刘D与冯C20141211日离婚。因此,我要求冯B、马E搬离上述诉争房屋,但至今协商未果。诉讼请求:冯B、马EX号房屋腾空,并将该房屋及电卡、门禁卡、房屋钥匙交还给我;要求冯B、马E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向我支付房屋使用费。

  B、马E答辩称:A的女儿刘D与冯B的弟弟冯C结婚后,刘D的父亲刘AA和冯C均申请了两限房。考虑到其夫妻工作地点,两家人商量放弃了冯C申请的指标,保留了刘AA的指标,即涉案X号房屋。

   两家人商定涉案房屋由冯B的父母冯BB、白A实际出资购买,一切手续均以刘AA名义办理,但涉案房屋的全部出资来源于冯BB、白A。两家人商定待房产证下发满五年后,刘AA协助将房屋变更至冯BB、白A名下。冯BB、白A将自己位于团结湖的房屋提供给冯C、刘D居住,冯BB、白A则住到了冯B家中,让冯B、马E住到了涉案房屋内。并认为如我腾退房屋,刘A应当返还全部购房款、房屋升值差价、装修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房屋是刘A的父亲刘AA所有,后刘AA去世,刘A继承并所有了该房屋,并判决冯B、马EX号房屋腾空,并将上述房屋及房屋电卡一张、钥匙两把、门禁钥匙两把交还刘A

【律师观点】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现刘A作为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对X号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冯B、马E在未通过诉讼对X号房屋权属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以刘A应向其父母冯BB、白A返还出资款项为由进行抗辩,该项抗辩意见并非其继续占有使用X号房屋的合法依据,且冯BB、白A已另案主张,故刘A要求其腾空、交还X号房屋等诉讼请求,法院最终予以支持,并应给予冯B、马E必要的腾退时间。

  关于房屋使用费。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冯B家庭成员的居住情况可以确定,冯B、马E居住于X号房屋并非刘A主张的单纯借用关系,而是家庭成员内部对房屋居住的整体安排。现刘D与冯C解除婚姻关系导致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的变化,冯B、马E并非无故恶意占用刘A房屋,且双方家庭对X号房屋出资存在争议,故对刘A要求冯B、马E支付房屋使用费理由不足。

   关于装修费用。冯B、马EX号房屋装修后实际使用多年,故应考虑装修损耗。冯B、马E对装修现值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冯B、马E未对此提出评估申请,现X号房屋的装修现值无法确定,故,装修费请求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由于产权证和证据均可以证明该房屋由刘A所有,故被告所称的“借名买房”并未被认可,虽然我们无法考证多年前两家人到底是如何商量,究竟是不是真的“借名”,但是孟律师提醒您:借名买房之“约定”要具体、明确,应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借名买房合同,必要时通过合法手段进行证据记录、搜集、整理工作,将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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