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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也可享受拆迁利益 起280万拆迁析产纠纷案,成功为原告取得一套房屋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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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博律师分析一起280万拆迁析产纠纷案,成功为原告取得一套房屋

1999年,北京市某区政府向A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证载明了宅基地面积、东西南北四至。发证时,该宅基地原有北房4间。2000年A出资对房屋进行了翻盖。2001年,A夫妻作为原告,以儿子为被告,在法院有过一次确认所有权诉讼,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确认,儿子享有2间房屋的使用权。2010年,该村因旧村改造进行拆迁。拆迁时,A的女儿一家三口、儿子一家三口住在该宅基地。

拆迁时,A和A的女儿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货币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房购买协议》。2011年,A的儿子一家三口为原告,以A和A的女儿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拆迁房屋及拆迁款,标的额为280万元。

孟博律师代理原告的主要观点:A是代表整个家庭持有宅基地证书,儿子一家三口作为该地在册农村户口,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该宅基地上共有7个户口,认为拆迁款及安置房应享有七分之三。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享有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款2万多元。适用法律是《民法通则》第75条和《物权法》第66条。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北京分家析产律师靳双权较好的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原告主张2套安置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北京分家析产律师通过代理该案,发现法院在审理分家析产案件时对不动产出资、户口、共同生活等情况比较关注,代理律师一定要将动产、不动产、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所有财产等基本事实和法律概念搞清楚。至于判决结果,法院在考虑事实和证据、考虑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会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倾向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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