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博律师

孟博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假离婚逃债难逃法拒执行追责还追刑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5
人浏览

假离婚逃债难逃法 拒执行追责还追刑

  案情简介:

  刘某的哥哥因车祸丧生,留有妻女二人,后刘某嫂子改嫁,房屋留给刘某父母居住。2009年房屋拆迁时,刘某私自占有了该房屋拆迁款项。为此,刘某的嫂子、侄女等亲属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分配拆迁安置补偿金。法院判决刘某给付原告安置补偿金共计11万元。因刘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刘某一方面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一方面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并将存款转移到妻子名下,企图逃避法院的查询和控制。法院通过银行调取转帐凭证,查询到该款项经刘某妻子帐户转移,刘某及其妻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案情分析,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的重大嫌疑。执行法官对刘某夫妻二人阐明了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法律后果,在证据面前,刘某夫妻最终承认了其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将款项主动交出。

孟博律师释义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上述类似情况,被执行人利用离婚逃避债务是一种常见的规避执行的手段,一般都表现为被执行人与配偶在法院调解离婚或者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对外欠债的被执行人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被执行人在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该债务可以是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也可以是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使夫妻已经离婚,只要能证明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则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仅对离婚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如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即使不是以转移财产为目的的离婚,夫妻对其共同债务也应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以离婚为借口企图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是找不到法律漏洞的。

以上内容由孟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孟博律师咨询。
孟博律师
孟博律师
帮助过 17909 万人好评: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8层、18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孟博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95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8层、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