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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外贸公司诉比利时某银行备用信用证案

来源:李新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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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青岛某公司向比利时某公司出口价值约7万美元的玻璃,比利时公司开具了备用信用证。当青岛公司向比利时付款行提示付款时被告知,布鲁塞尔商业法院根据比利时公司的申请,认为青岛公司存在信用证欺诈,命银行中止支付该信用证款项。青岛公司交涉未果后,于200711月委托李新立律师和比利时律师向布鲁塞尔商业法院就止付令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2月作出裁定,比利时公司主张青岛公司存在信用证欺诈的证据不足,银行不应当停止支付信用证款项。裁定作出后,银行很快支付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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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新立
  • 执业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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