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来源: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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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梗概:2009年7月某日夜12点左右,被害人周某潜入被告人李某(现年65岁)家中,李某之女住在西屋,周某将西屋外窗弄破,预入室进行不正当行为,不料将窗台上的花盆碰倒,发出的声响将李某惊醒,故出门到院子里,发现周某后,两人发生撕打,李某随手拿起院内的一根镐头把,打在周某头部,周某当时倒地,造成死亡后果,李某仍心有恐惧故又击打了周某的腿部,李某之女见此状打电话报警。后由公诉机关依据相关事实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2、判决结果: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阅卷后,发现本案认定罪名不准确。从辩护人角度出发认为应为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结果),而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
3、案件分析: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1)从本案事实角度讲,因被告人所述在侦查机关卷宗材料中缺少必要证据,否则可以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角度进行辩护。但被害人的过错,也可以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2)关于本案罪名的认定,虽然被告人制服被害人(倒地)后,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但被告人的第二次击打系打在被害人腿部,明显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只是出于恐惧实施的伤害性质的犯罪行为,故不能仅看到被害人在第一次被击倒后又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样的表现,就认定被告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更何况故意杀人的量刑要明显重于故意伤害,若定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被告人很有可能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
3)另外,本案当事人有自首情节并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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