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律师

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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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纠纷

来源: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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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李某与张某于20008月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现年2岁。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争吵,20062月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每月800元,自20065月张某便不支付抚养费,李某于200910月起诉到法院

法院诉讼

    要求被告张某支付20066月至200910月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10月至200910月的抚养费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虽受理案件,但已无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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