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世峰律师

程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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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听证意见

来源:程世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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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再审申请人丁*胜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再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接受指派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客观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听证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重视和采纳。

一、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丁*胜系农村户口,从而按农村相关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是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错误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及精神,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前提条件有两项:经常居住地以及主要收入来源地,两项综合考虑。最高法院这一份批复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思路,其中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这就成为了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审判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弱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本案再审申请人虽然家住湖北农村,但上诉人从1999年7月就进入广东省东莞市工作,暂住公司位于该市向东工业区的单位宿舍,根据其工作所在单位东莞万顺发泡胶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再审申请人从1999年到2006年6月一直在该单位工作,2006年6月被调往该公司的分公司浙江嘉善万翔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暂住在该公司内。可以看出,再审申请人离开湖北农村多年,赖以养家糊口的收入的唯一来源就是其工资收入。再审申请人暂住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城市以及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来自城市,这与其原住所地湖北的农民依靠农业收入为主有着根本的区别。 再审申请人在居住环境和收入来源方面和城镇居民完全一致,明显不同于农民,所以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对再审申请人的残疾赔偿按照城镇的标准进行计算。浙江地处沿海发达地区,吸引了大量的省外农民工和省内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已经成为浙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浙江省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此,再审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判决,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到城市居民所能享受到的现代文明和公正待遇。

二、原一、二审人民法院其它赔偿项目存在遗漏和标准过低的情况。考虑到再审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后续治疗的需要,对再审申请人有关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相关请求应依法给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可以看出,再审申请人脑袋受到严重伤害,达八级伤残,后果非常严重。由于该次伤害造成的后遗症,不但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遭到破坏,申请人也因此失去了原单位的工作。可以说,无论从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还是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浙江嘉善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原一、二审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承担6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是过低。请求贵院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再审申请人今后生活和扶养老母亲和4岁小孩的需要,酌情提高该抚慰金的数额。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交通费发票都是其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发生的费用的有力证明,原审法院以其未说明交通费的必要性为由,只认定交通费用1000元。试想,一个病危的病人,家人赶来处理相关事宜,病人正常的去医院看病及进行后续治疗、拿药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原审法院对交通费认定“必要”的标准过高,1000元的交通费对于一个企业或有轿车的人或许没有什么,但对一个残疾的人,一个还要养活老母和小孩的残疾人来说,显得多么重要。营养费的情况也是一样,再审申请人由于被撞住院105天,在物价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只要求对方给付营养费3000元,原审人民法院却仅仅支持再审申请人1000元的营养费,实在过低。望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合理的要求。

对于再审申请人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由于被撞而损毁的价值1280元的手机一部,原审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并未反映出上诉人毁坏一部手机”为根据,认定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实际情况是交警由于工作的疏忽,另外也由于再审申请人被车撞昏程度严重,没有及时做申请人的笔录。再审申请人认为,由于交警的问题而让再审申请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由于交通事故,在身体上、精神上遭受了严重的伤害,也为此失去了原来的工作,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在家有老母、小孩等待扶养,本人身体每况愈下,后续治疗费至今没有着落。再审申请人恳请贵院关心我们农民工弱势全体,依据法律,本着人文的关怀,纠正原审法院错误的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

以上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采纳!

谢谢!

 

 

                                        代理人:程世峰

                                        20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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