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达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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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被终止侦查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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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广东的zhy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在向公安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不被批准。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向同级区检察院提出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后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行为已经被公安分局终止侦查,其获得了彻底的自由。

 

关于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

       zhy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

杭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接受zhy亲属委托,并经律所指派,我们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其解答法律咨询,为其代理申诉、控告,代为取保候审。

 经过会见涉案犯罪嫌疑人zhy,与办案机关联系,我们认为zhy不具备必须逮捕的条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合法合理的。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客观上,zhy并没有实施以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诈骗行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zhy参与了诈骗的共谋与分赃。主观上,zhy也没有企图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意图。指控zhy构成诈骗罪显然证据不足,为避免出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却被逮捕的局面出现,对其不予逮捕应该是较为妥当的做法。

 二、据辩护人从犯罪嫌疑人zhy处了解到,其偶然参与到他人的违法活动中去,对他人的违法活动得逞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其本身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为避免错案的发生,贵局应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赔偿发生。

1.犯罪嫌疑人zhy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他是在他人的误导下,在直播间对出售茶叶进行了宣传。其既没有捏造茶叶进行销售的事实,也没有实施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的行为。zhy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嫌疑人zhy没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财产。他是在他人那里领取8000元一个月的工资,从事茶叶销售宣传工作。他从一开始就是抱着领工资的心态去参加此项工作的,最后也是获得的这些劳动收入。事实上,zhy根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任何财产。

3.犯罪嫌疑人zhy主观上并无犯罪的主观认识,依法不构成犯罪。他当时是抱着拿工资参与工作的态度从事此项活动的,主观上从无骗取他人财产的故意。而诈骗罪是一个故意犯罪,既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意图,在有责性层面也是可以出罪的。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zhy构成犯罪,也是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如果认为zhy构成诈骗罪,那也是共犯,是从犯,是帮助犯。况且其在感觉到他人的活动不大正规时,立即退出,是犯罪中止。从情节上来说,极其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四、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zhy无前科劣迹,参与此次违法活动时间很短,总共才一个多月。相信这次犯罪也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所致,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犯罪嫌疑人zhy能保证在取保候审之后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的传唤随传随到,不会对侦查工作造成妨碍或不便。

 五、由于辩护人无法阅卷,对案情掌握的不是很全面。如果指控zhy犯罪有相应证据支持的话,zhy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的五项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若对zhy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必将发生社会危害事件。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适用非羁押方式并非不当。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zhy不构成犯罪,即使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当也是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退一万步说即使构成犯罪,也只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况且其本身并无多大的人身危险性。现在基本证据业已搜集完毕,继续羁押实无必要。鉴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对zhy没有必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今特向贵院提出对其不捕的辩护意见,请贵检察院予以接受。

zhy辩护人:程达群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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