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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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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成功改变定性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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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FF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成功改变定性


一、接案:当事人的亲属托人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要求我们能够为其亲属王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做辩护人。他们的案件在我们介入前,已经在当地媒体上被广为传播,影响很大。在我们介入后,中央电视台又以破获该案的功臣某法医为背景进行了再次了报道。案发的市、县媒体、自媒体先后跟踪报道,而被害人亲属又推翻了原先达成的和解协议,进一步要求更高的赔偿。从公安阶段到审判阶段,控方一直要求追究被告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也是久久没有判决。作为辩护人一方,在开庭审理时就已经感受到了被害人方面的压力,但由于坚持事实和法律,并结合我国业已存在的大量判例,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过失犯罪判处被告人刑罚,罚当其罪。


二、辩护:辩护人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但由于当天庭审被害人亲属较多,为避免刺激其本已痛苦的神经,辩护人关于被害人过错一节并未直接表露,而是委婉地以极端的事件,无法预知的事件代替。为了更好地阐明辩护人的观点,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嗣后,辩护人又提交了补充辩护词。


三、辩护词:

A、王FF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词(第一轮)

安徽省qq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各位审判员: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FF亲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王FF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辩护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于被告人应该预见到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自以为能够避免而导致电猫将被害人打死的事情表示遗憾。我们对被害人亲属表示慰问。辩护人丝毫没有对被害人不走大路走小路的指责,更没有说被害人死亡是咎由自取的意思。相信大家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院也会做出公正的判决。辩护人的职责是协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让被告人适用正当的刑罚。该处罚要处罚,但要罚当其罪。被告人认罪,表明他们的悔过,不抵赖,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但当事人并不是法律专家,他们认罪并不等于就是认某个罪名。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在主观认识上存在不同看法,适用刑法115条第二款。

1.被告人主观上是过失。为了阐明这一点,我们首先要对故意尤其是间接故意和过失进行对比。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FF应该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阐明被告人的主观上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需要对两者构成上做一区别性论述,以更好地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就认识因素而言,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但预见的程度要远远低于明知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本案中,被告人知道房后的菜地有可能会走人,但在深更半夜,且大家都知道夜里有野猪出没的情况下,其预见到有人走此地方的可能性非常之低。本案这种极端的例子,一般人根本无法预见。穿靴子都没事。但更没有想到会有穿拖鞋,短裤、上身打赤膊的事情发生。

第二,就意志因素而言,故意犯罪是追求或者放任。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即不管发生死人与否的后果,都在所不论。这在一些故意投毒杀人的案子中常见,丈夫为了毒死妻子,在药里下毒,不管其孩子、岳父母是否可能迟到该毒药。由于其杀人心切,对于可能会发生的其他后果是在所不管的。而本案中,被告人仅仅是打野猪,即使打到了野猪也不值几个钱,尚没有急切到不管打死人与否的急迫程度。在本案中,很明显被告人对打死人的后果是持否定态度的。被告人并不希望人触电而死亡,最终结果的发生违背当初被告人的意志。

     第三,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犯罪,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刚才讲到的例子,为了丈夫为杀害自己的妻子已经完全不考虑是否会发生其他危害结果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其考虑到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在晚上打开电源,早上切断电源,也是在考虑到白天有可能有邻居会到庄稼地里,而夜里则完全不会。这一点,恰恰表明,被告人是考虑到了他的做法是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四,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但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会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或避免措施(但这种防范措施或避免措施仍不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就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无罪了)。考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由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本案中,如上面所言,被告人仅仅在夜里打开电源,天亮就切断电源,并且事先也是应当地周边村民的请求而架设电猫,事实上这些村民也是知道电猫的存在,夜里不会到庄稼地里去的。潘荣兵还用了一根晒衣服杆子,做了防备。就这点而言,完全不符合间接故意放任的意志因素。并不是为了非法目的而不顾后果。

   综上四点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上明显是过失。

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诉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必须由控方举证。就本案庭审而言,辩护人并没有看到控方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具有主观上具有明知,并且还是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辩护人在庭前搜集本案类似的案件,全国没有一例是判处故意犯罪的。

    4.对抛尸掩盖犯罪行为一节的法律评价

     1).属于触犯刑法后的害怕心理,是一种事后不可罚行为,该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基础之上,并不能改变原来以过失的心态导致他人死亡的性质,在其构成犯罪方面不存在加重情节。

     2).导致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浪费了刑事司法资源,这一点法庭可以酌情予以考虑,但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人的该种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该后续行为不会改变犯罪的性质,也不必然导致形成对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的法律评价。

   5.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坦白,认罪,悔罪。

    2).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3).被告人犯罪前的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小。从1996年到2015年期间,在村任职20年,多次协助两委处理化解矛盾,并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担任县乡人大代表。

    4).初犯、偶犯。

    6.对被告人王FF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综合评判:

  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是过失,且具有极大的可避免伤害性思路。这种过失更多的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他应当预见在极端的情况下有人会不走正道而走庄稼地。被告人并不对事件的造成持无所谓的态度。他是在详尽考虑到了没有现实的危险情况下,才谨慎地使用了电猫,没想到还是出现了意外。另外,被告人架设电猫带有为村民解决被野猪啃玉米的良好意愿,并非用于非法用途,不具有非法的目的。

综合以上,被告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适用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考虑到诸多从轻情节,应该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第一轮辩论意见发表到此。

       辩护人:唐春飞、程达群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4月27日


B、第二轮辩论意见:

   刚才认真倾听了公诉人的答辩意见。但对于公诉人的种种说法,本辩护人无法苟同,特提出与公诉人进行商榷。

公诉人要证明被告人王FF犯罪具有故意的主观意图,必须举证证明是明知并希望或放任。但实际上:其一,公诉人没有关于被告人王FF的证明证据,其实被告人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其二,公诉人所说的放任并不成立。其在刚才庭审时所说的四点意见都是错误的。下面辩护人逐一进行反驳:

   1、采取电猫打猎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是放任。公诉人该观点错误理解了过失犯罪的特点,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发生一概认定为故意,其实质是对被告人主观过错的不正确归类。其实在实施设置电猫行为上,是为了打猎获取经济利益,并让玉米得到保护,结果是把人打死。动机不是追求非法目的(公诉人举的例子故意伤害致死,本身追求的就是非法的目的,死亡重伤都是符合其目的)(丈夫为毒死妻子,不顾儿子岳父岳母是否会死亡,追求的非法目的,后者死亡在所不论)。同样的例子,交通肇事罪,超速、无证驾驶都是违法行为,导致人死亡,也是非法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结果也是定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

     2、安装的地点,是人家屋后,不是人迹罕见的地方,所以是放任。此观点混淆了犯罪与无罪的区别。如果被告人将电猫安在根本没有人去的地方,且采取了合理的预防发生事故的措施,那即使发生了事故,也属于意外事件,根本不会构成犯罪。事实上,事发的“yy地”并不村民交通必经之地,更不是晚上必经之地。安装地点出现人被打死的事情基本超出常人的预期,当然也超出被告人的预期。

  3、设置电猫前后,都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就是放任。此观点混淆了应当预见和明知的界限。被告人已经采取自以为能防止危害发生的方式,比如晒衣服杆,晚上送电,凌晨切电。这些措施的采取表明他们是自以为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根本得不出放任的结论。

  4、事后抛尸掩饰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主观放任。其实该后续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他的危害在于导致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浪费了刑事司法资源,这一点法庭可以酌情予以考虑,情节上可以认定为从重,但并不能推导到先前行为就具有明知并放任的主观认识和意志。

                     

                     辩护人:唐春飞、程达群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4月27日


C、王FF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补充辩护词(事后补充)


qq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各位审判员:

本人作为王FF的辩护人,在参加贵院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审理的王FF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后,于第二天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本案当庭发表的辩护词发送给了本案的书记员。由于当天庭审被害人亲属较多,为避免刺激其本已痛苦的神经,辩护人关于被害人过错一节并未直接表露,而是委婉地以极端的事件,无法预知的事件代替。现在为更好地体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对被害人触电身亡并非明知,特提出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被害人过错明显,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被告人法律责任。

1).被害人深更半夜外出与有夫之妇意图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本身系违法、违反道德的行为;

2).被害人为了达到自己不法目的,采取将TT的内衣、内裤、洗涤用品拿走,企图胁迫TT就范,手段不当;

3).被害人与TT家相隔不远,走大路安全且近,但由于其具有不法目的,确实绕路(TT的口供可以证实她自己都不走小路。并说走小路到她家还要绕路,草又多)去走杂草丛生的小路,致使发生意外。

2.正是由于被害人意图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导致其在半夜身触电猫死亡,这点远远超出了被告人王FF的预料。

在开庭审理时辩护人已经明白地据案件材料指出,出事地点晚上根本不可能有人走动,王FF是考虑到了无人走动才给电猫上电的。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违法举动,导致惨剧的发生。对于此种伤害事件的发生,要被告人去明知,岂不是很荒唐。

 补充以上两点,供法庭在正确定罪量刑时参考。

同时一并附上第一次辩护词的纸质文本,请予附卷备查。

     王FF辩护人:唐春飞、程达群,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4月30日

   

三、结果: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过失犯罪判处被告人刑罚,罚当其罪。


四、律师点评:作为辩护人一方,虽然在开庭审理时就已经感受到了被害人方面的压力,但由于坚持事实和法律,并结合我国业已存在的大量判例,终于说服了法院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让当事人获得了公正的判决。尽管开庭时遭受了被害人亲属的指责,但事后经过判决书说理和时间的冷却,相信他们能够理解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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