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达群律师

程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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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代理人改变案件定性被公诉机关采纳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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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儿、¥¥玲、##东、¥¥怡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你院办理的吴@@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人经过跟委托人了解案情,阅读案卷,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现结合本人的掌握的情况,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在提起公诉时参考:

     一、本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吴@@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

    首先,从事情起因来看,被告人显然是怀恨在心,预谋致人死命。

    1、本案直接起因为被告人受到XXX公安局pp派出所的治安处罚,来找张**报复。其蓄意谋害人命的意图显而易见。

   2、被告人长期骚扰##市*****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通过捏造种种无法成立的借口,敲诈勒索,主观恶性极大。

   其次,从作案地点和时间来看,被告人显然是早有准备。

   1、被告人带上手电筒,守候在张**晚饭后毕竟之地等候张**,并将其引下车借机进行棍击,主观故意明显。

   2、被告人明知张**酒后无力,还倾尽全力,拼死棍击,直至张**死亡。

     第三,从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打击部位、次数来看,其致

人死命的意图很明显。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早就预备好的,其打击的力

度和部位,足以致人死亡。被告人用杉木棍重力打击的被害人额头

并且再次、多次打击的都是头部。对于一个年长的多年从事体力劳动

的人来说,这样的打击必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对于一意攻击致命

的头部,结合其一贯敲诈勒索且此次怀恨在心的心理,其过意剥夺他

人生命的意图明显。

    第四,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明

显。他在回答公安人员的讯问时(第一次讯问第七页),公安人员问:

“你用篱笆桩打张**的头部,有没有想到过后果?”其回答“没有

想到后果”。在第二次讯问中,其同样回答对其用棍子打击张**头

部是“什么后果我没有考虑”,从其态度可知,被告人如果不是希望

张**被打死,至少对其头部遭受棍击可能致使是持放任态度的,符

合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特点。

    第五,XXX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里说在被告人和张**起争执后,被告人利用棍击故意伤害张**,导致后者死亡系故意伤害行为。这个说法并不准确。真正的原因在于被告人故意引下张**,用言语激怒张**,然后将其引到“***田拐”,拿起早已预备好的棍子将其打死。这个貌似在争执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恰恰是被告人处心积虑预备好的一个局。对于这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理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方才符合被告人的真实意图,也能让张**九泉之下得以瞑目。

     二、被告人主动投案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

尽管被告人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貌似符合自首条件。但其明知打死人后,从容赴警,足见其蓄谋在先,主观恶意较大。且其到案后供述反复,自相矛盾,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其供述被害人曾打过他右臂并且右臂肿痛,可是在2016年3月17日凌晨两点半的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却显示其体表未见明显挫伤。

2、在第四次供述中,其一改以前张**老婆没有打他的说法,改为“我搞不清楚,反正她打我了”。

3、同样在这次供述中,也改变以前打了张**两棍的说法,改为“就是一下,一下就把他打倒了”,“我现在想清楚了,就是打了一下”。而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死者的头部左侧颞顶枕部头皮和右额部均见挫伤,足见被告人打击被害人至少是两下。由此可见其越到后面,越想逃避法律责任。

鉴于被告人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于自首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规定,其行为不足以认定为自首,不应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非法剥夺张**生命的行为让两个孩子失去父亲,让苍苍白发父母送黑发壮年儿子,其给整个家庭造成的创伤无可弥补。死者张**身前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顶梁柱。其被害死后,整个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大量债务纷至沓来,令整个工厂公司焦头烂额疲于应付,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多年的茶叶企业,这些年来给周边群众创造就业机会,给XXX带来税收,就因为被告人的阴暗心理,挟私报复,狠毒剥夺企业带头人的生命,给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足见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后果严重,理应严惩。

四、被告人以及亲属到现在都没有赔礼道歉,也没有任何经济赔偿,而且越到后面被告人供述也是倾向于逃避法律责任,改变以前的供述,捏造并不存在的情节(如张**老婆打他等),足见其态度之顽劣,不严惩不足以告慰死者亡灵。

     代理人上述意见主要来源于案卷材料和张**亲属的叙述,如果代理人的意见能对贵院在提起公诉时提供帮助,还望贵院能够采纳,以实现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刑法目的,并能对广大群众起到普法宣传,防止类似案例发生社会作用。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代理人:程达群律师

                                      2016年6月19日


作者小记:本案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矢口抵赖,拒不认罪且拒绝任何赔偿,公安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家属极为不满。作为被害人代理,经过阅卷和综合比对,认为该案定性故意杀人为妥。后县检察院改变定性公诉,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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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达群
  • 执业律所: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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