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控诈骗罪无罪撤案
【接案】: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通过其朋友找到程达群律师,要求去会见其儿子并了解案情。
【分析】经过与其父亲交谈初步了解案情,之后去会见了张某某,对案情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经过分析,程律师认为张某某可能不构成犯罪。于是,程达群律师去了公安机关与侦查人员交谈,进一步了解本案的案情。程达群律师紧接着以张某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应该运用刑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作】针对案情,程达群律师立即制作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侦查部门,但公安机关认为此案需要继续侦查,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在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时间延长到30天的时候,程达群律师在30天时间届满,案件移送检察院批捕时,立即制作张某某可能无罪,不应使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充分阐明张某某和所谓的“受害人”间存在的是民事纠纷,不应逮捕,以免酿成错案。
关于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适用
逮捕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
某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其解答法律咨询,为其代理申诉、控告,代为取保候审。
经过会见涉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听取公安机关相关办案人员意见,我们认为张某某不具备必须逮捕的条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合法合理的。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张某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的五项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若对张某某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必将发生社会危害事件。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适用非羁押方式并非不当。
二、张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的说,张某某与所谓涉案“被害人”间存在的是民间债权债务纠纷,张某某所在公司收到钱款后未发货,或者对方退货后张某某所在公司未退款,“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此类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宜介入。另辩护人还了解到此案张某某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仅仅是挂名而已,整个公司的运作及货物款项管理等都由公司另一个股东袁XX掌控。
我国刑法规定了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照该规定,张某某所在公司是存在商品销售,与客户是有正常的贸易往来,仅仅因为未发货或退款不及时,双方间确实是民事纠纷,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尚未构成诈骗罪。依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对张某某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三、张某某在本案案发前是没有犯罪记录的,表现良好。其大学毕业,从事技术工作,对社会上一些事情没有防备心理,被其他人利用,其本人没有反社会性和人身危险性。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上来讲,此案跟张某某都是毫无关系的。因此,司法部门根本没有必要将其羁押。为维护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理当对其予以释放。
四、案发后,张某某亲属积极联系本案受害人,已经将相关货款退还了被害人,挽回了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本案对张某某进行刑事拘留是混淆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界限,对其提起逮捕申请更是与法律相悖、与事实不符。本律师协助张某某亲属已经向公安机关为张某某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今特向贵院提出对其不捕的辩护意见。
以上意见,如有合理之处,请贵检察院予以接受。
XX律师事务所 程达群律师
2013年8月6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程达群,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张某某 申请取保候审。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父亲张X峰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经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诈骗罪。张某某与所谓涉案“被害人”间存在的是民间债权债务纠纷,张某某所在公司收到钱款后未发货,或者对方退货后张某某所在公司未退款,“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此类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宜介入。另辩护人还了解到此案张某某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仅仅是挂名而已,整个公司的运作及货物款项管理等都由公司另一个股东袁海峰掌控。
我国刑法规定了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照该规定,张某某所在公司是存在商品销售,与客户是有正常的贸易往来,仅仅因为未发货或退款不及时,双方间确实是民事纠纷,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尚未构成诈骗罪。依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再依《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65条规定向贵局为张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审核后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XX经济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程达群律师手机:13965526536
律师事务所(公章):
2013年7月19日
【结果】检察院认可程达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此案定诈骗罪证据不足,不同意批捕张某某,公安机关据此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后,经过继续侦查,无法得出张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结论,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