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平律师

陈建平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无视合同约定供货一再延期 违约后果很严重

来源:陈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3
人浏览

无视合同约定供货一再延期 违约后果很严重

作者:陈建平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工厂建设,于2015年11月与被告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签订《卷板机采购合同》,向被告采购三台卷板机,价格各为14万元、34.8万元、80万元。合同总价128.8万元。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原告)向乙方(被告)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设备预验收后发货,发货前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货款;设备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移交全部完整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5%的货款;剩余合同总价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为2年,从交付设备验收合格次日起计。
  双方另约定,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100日内,将设备送至甲方现场,并负责安装、调试及对人员培训。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交付设备,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双方并约定,对于因合同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交货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预付款257600元。但被告却未如期交货,向原告申请延期交货。后原告同意并要求被告退回一半的预付款,并提供履约保函,承担此前未能依照约定交货的违约责任,同时出具《承诺函》,承诺宽限期内交货,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此后被告在宽限期满后多日才将第一批的两台卷板机交付,剩余一台卷板机(80万元)仍在生产。为此,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7600元。

被告辩称,其已交付两台设备,仅一台未交付,是轻微违约,不是根本违约。合同不应解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依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本案中,原告在合同风险管理方面做得较为完善,将企业交易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合同约定了交货迟延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后果。在被告违约后,显然风险在增加,为此要求被告退还部分预付款,并要求被告提供履约保函,提高被告违约责任。在被告仍无法将剩余一台设备按期交货后,最终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获得法院支持。被告在合同风险管理方面无疑是不认真、不负责的,也因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件承办人: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陈建平律师

 


以上内容由陈建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建平律师咨询。
陈建平律师
陈建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618 万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189号中国市长大厦2406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建平
  • 执业律所: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52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189号中国市长大厦2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