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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喜XX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来源:黄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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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22执保3XX号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所在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刘集镇朱塘池村中万路西侧。
负责人:梁莉莉,该行行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瑞,河南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雪花,河南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喜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梅芳,
被申请人:郑州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郭永红。
被申请人:李梅X,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林根X,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申请人:卿海X,男,苗族,1974年7月3号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龙山县。
被申请人:于秋X,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本院在审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与河南喜XX实业有限公司、郑州XX投资有限公司、李梅X、林根X、卿海X、于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19143.4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喜XX实业有限公司、郑州XX投资有限公司、李梅X、林根X、卿海X、于秋X名下银行存款2619143.46元或查封河南喜XX实业有限公司、郑州XX投资有限公司、李梅X、林根X、卿海X、于秋X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曹松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校 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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