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之死,谁之过
来源:姜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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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威海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修建威海市环海公路施工作业中,未作任何告示即将逍遥河入海口堵死,致张某养殖的石鲸鱼大批死亡,经山东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对张某的损失进行鉴定,损失额为164359.49元,鉴定评估费10000元。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工程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张某鱼的损失与工程施工并无关联性,一种意见认为:张某鱼的损失与工程施工具有相关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人为堵死逍遥河入海口,人为改变了当地养鱼水源质量,与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联性,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威海卫律师同意后一种观点,法院最后采纳了此观点,判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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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华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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