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6 |
作者:王勇 |
李某是兰山区某村的支部书记,2007年国家补贴的粮食款下发到该村。该村所在的管区书记刘某找到李某,说起其亲戚因生意用钱,要从该村借钱,于是李某很痛快的答应了,从粮补款中拿出5万元借给了刘某。到期后刘某没有归还,一直到案发李某被刑事拘留也未偿还。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并让其归还了挪用的5万元。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挪用资金罪,鉴于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并积极归还了挪用款项,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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