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开一通讯店从事手机买卖等业务,经常与电信部门合作经营。20121月至201210月期间,张某采用从一建筑工地收集的200余张外地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电信公司办理了协议消费送手机的活动,从电信公司领取近200部苹果等手机,价值80余万元。领取的大部分手机被其卖出获利,电信公司发现后报案,张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其诈骗68万,并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其亲属委托王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查阅卷宗,发现公诉机关指控数额并无证据支持,能够确认的诈骗数额只有2万余元。辩护人做了大部分指控不能成立、诈骗数额不实等罪轻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