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迷踪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林某因车祸造成腿部受伤严重,此时,陈某声称自己神仙附体,能用“仙草”治好。不料,林某的腿部很快起泡、化脓,但陈某却仍然阻止林某就医,继续实施“治疗”,先后骗取5500多元。
三个月后,林某腿部出现严重感染,急忙到医院就诊。但因伤口感染溃烂,诱发心肌炎并致死亡。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为:陈某为诈骗财物,对林某实施足以造成伤害的“治疗”行为,主观上有对危害结果放任的故意,并且在病情逐步加重后,阻止林某就医,造成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应认定被告人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有律师提出了不同于以上的第二种意见:陈某所实施的“治疗”行为是以诈骗为目的,同时其“治疗”行为是一个持续过程,所以其不可能有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所以陈某应构成非法行医罪。
陈某的辩护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在法庭上则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首先,陈某的行为得不出故意杀人。客观上,林某确因感染严重而死亡;但在主观上,陈某阻止林某就医是为继续他所谓的“神仙治疗”方案,以达到诈骗目的。可见,其没有杀人故意。
其次,非法行医的理由不充分。陈某的“仙草”治疗和没有资格的行医根本不同,两者间没有逻辑联系。
再次,陈某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但为继续骗取财物,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继续其所谓的“治疗”行为。所以,陈某构成的应当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庭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充足理由律用来反驳一个论断就是要指出,根据与论断间缺乏逻辑联系或该论断的根据不真实,从而犯了“推不出来”或“理由虚假”的逻辑错误。
起诉书的意见所犯的就是“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从陈某的行为中推不出“故意杀人”的结论。
第二种意见是犯了“理由虚假”的逻辑错误。因陈某根本就没有行医,而只是在搞“巫术”,所以就不存在非法行医问题。
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则是符合充足理由律的:
第一,前提真实:陈某在林某的病情逐步加重时就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及时治疗而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但却阻止林某到医院就诊,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陈某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死亡后果,自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充足理由律重点强调的是论证的充分性。对于她的掌握与灵活应用,就形成了“充足论证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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