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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职责范围劳动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5 浏览量:0

 


 

超出职责范围劳动能否认定为工伤

                  

                            

刘某某是咸阳市某工厂装卸车队队长,2011731120分,刘某某在工厂操作间传送带的电机上安装三角带时左手食指末节指骨被三角带挤断,被同事送往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刘某某在治疗期间咸阳市某工厂支付医疗费用13000元。20111028日刘某某向咸阳市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咸阳市劳保局受理后依法向咸阳市某工厂发出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经查取证后咸阳市劳保局依据有关材料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咸阳375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2121日作出渭工伤认字(201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案例意见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杜凯律师意见】

杜凯律师认为认定工伤案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应当能够得出我国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排除性条款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其立法目的,该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律师认为: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从宽把握,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尤其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自由裁量的尺度向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倾斜。

、超出工作范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认为:刘某某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是有充足依据的。

刘某某是在工厂的正常上班期间受伤的,完全满足工作时间这一工伤认定要素;刘某某受伤的地点是工厂的操作间;刘某某的工作职责是装卸物料和产品,虽然咸阳市某工厂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生产组机器发生故障的,必须由修理组专业人员修理。刘某从事的劳动虽然与其岗位职责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同样属于工厂正常生产工作的一部分,都是为了工厂的利益。所以,刘某某对工厂规章制度的违反,只能导致其承受工厂内部纪律制度的不利后果,工厂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是安全培训,甚至扣发安全绩效工资。但是,由于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对公司制度的违反,不能影响工伤认定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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