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8年10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承揽的工程有诸多不合格的地方,要求被告进行维修时,其置之不理,原告不得不自己找人重新施工,因被告不承担保修责任,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失,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维修费5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委托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徐颖律师作为一审代理人,徐颖律师认真询问了解案情、分析证据,提出了被告所承揽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对其主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观点,并以此进行了答辩。
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徐颖律师的意见,于
原告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原告在保修期内没有告知被告履行维修义务,擅自委托他人维修的费用与原告有无关系。徐颖律师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据,并且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重馆进行的奥运测试赛已于
经典答辩状:
答辩人因原告提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所承揽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因为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重馆进行的奥运测试赛已于
二、原告主张支付工程维修费5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在保修期内原告没有告知被告履行维修义务,原告擅自委托他人维修的费用与被告没有关系。
三、原告主张总包方验收时发现诸多不合格的地方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被告承包的工程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有什么质量问题,对此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0元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是原告没有告知被告履行义务,况且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没有证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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