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波律师

冯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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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行政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

曹某工伤赔偿案

来源:冯建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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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藁城市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受理结构:藁城市劳动争议委员会

基本案情:申请人是被申请人职工,原告20104月,申请人在工作中左手四指被冲床压断,20106月经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人社伤险认决字[2010]22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曹某左手受伤属因工受伤。2011411日,经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曹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在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仅同意给付曹某6万元赔偿,曹宇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和自己所期望可获得的赔偿悬殊很大,故形成诉争。本案所涉及到的只要问题包括:

1、六级伤残可以获得那些项目的赔偿;

2、在没有工资凭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本人工资;

3、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获得那些赔偿,如何计算;

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被评定为六级伤残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受伤职工的赔偿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首先确定曹某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并非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实际拿到的工资,而是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很多具体的赔偿项目都是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所以,必须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在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工资制度管理很不规范,职工本人没有工资表,单位也没有发放工资的名册,这是本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而且必须要解决,在无现有证据可以明确本人工资的前提下,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数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社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曹某的所在的统筹地区,即石家庄市职工平均工资2281元;即便是曹宇的缴费工资低于的社平工资的60%,也不应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将曹宇的本人工资确定为1368元,该观点得到了首席仲裁员的采纳。

其次,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间为因工受伤之日,201047起,截止评定伤残等级后的2011411止。

再次,计算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护理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的本人工资。

计算方式:本人工资(1368/月)×14个月=19152

主张护理费的法律依据是《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计算方式:本人工资(1368/月)×6个月=8208

最后,由于曹宇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8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称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称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个月×2281/=86678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16个月×2281/=36496

   仲裁结果:藁城市劳动争议委员会采纳了我们的赔偿方案,对我们在仲裁中主张的赔偿数额全部予以支持,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以生效。

 

承办律师:冯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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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建波
  • 执业律所:恒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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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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