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晶律师

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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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来源:沈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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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男,60岁,汉族,住址山东省德州市。

被告王某洪,男,45岁,汉族,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秦某到法院起诉称:2010年,王某洪为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在大兴区某小区修路工作,被告王某洪提供住宿,宿舍的所有人为市政公司。20101010日晚,原告在宿舍准备下楼去厕所,由于宿舍楼梯没有照明设备,楼梯安装有铁制护栏,该铁制护栏已严重锈蚀,原告在扶护栏下楼时,护栏断裂导致原告从二层楼梯摔下受伤,当晚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经诊断为:“硬膜下血肿、脑疝、右肩胛骨骨折、右1-7肋骨骨折”。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被告已支付,现已治疗终结。王某洪为员工提供的宿舍楼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该宿舍楼的楼梯扶手断裂,导致原告摔伤。王某洪及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庆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承担医疗费903.24元,误工费32880元,护理费3257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960元,后续治疗费5万元,交通费580元,住宿费770元,残疾赔偿金884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洪辩称:原告摔伤地点的活动板房是市政公司提供的,当时因为和原告是同乡,故原告摔伤后就垫付了医疗费,但我并不认识原告,原告是否是劳务公司员工并不清楚,现我不同意承担赔偿义务。

被告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单位承建的大兴区的市政工程,将部分工程的劳务项目分包给王某洪负责的工程队。施工人员居住的活动板房是我公司请专业单位建造的,楼梯和扶手均符合施工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因工程已经结束,活动板房已经拆除,原告摔伤与我单位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0年,市政公司承接大兴区某小区部分市政工作,其中部分工程由王某洪为负责人的劳务单位进行劳务分包。诉讼中,市政公司以及王某洪均未提供书面劳务分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查明,在2010年,原告经同乡介绍到该公司打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2011年王某洪在本陆军谈话时,陈述“我公司为北京市政修路,施工队的工人均是长期聘任的工人,有时候人不够了,我也会临时找其他人,我手下的班长也会找,就不签合同了”原告到施工现场后,居住在市政公司修建的活动板房二层宿舍中。20101010日晚,原告从所居住的 房屋外出上厕所,当时正下小雨,原告在下楼梯的过程中不慎滑倒,原告在向前跌倒过程中,下意识握住楼梯拐角处头部朝下跌致地面受伤。后由工友叫急救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膜下血肿、脑疝、右肩胛骨骨折、右1-7肋骨骨折。1112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右肩关节避免剧烈活动、右上肢避免负重,复查,待骨折愈合后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1万元,出院后需一人护理,出院后6个月需行颅骨修补术,费用约4万元。原告共住陆军32天,在上述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医疗费均由王某洪负担。出院后,原告复查及换药为20101129日,其中出租车费60元,北京到河南车票4张,共计520元,但原告不能说明上述交通费发和的原因。原千地网示住宿费770元的收据,付款人为原告之子。2011226日,北京某汽车修理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秦某强是我公司中员工,从201010月未来上班,在职时每月工资为4000元。”但原告未出示扣发工资证明、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保缴费记录予以辅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均不认可。诉 讼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1112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损作构成VIII级伤残,原告交纳鉴定费2250元。

最终法院认为:市政公司系承建某市政工程的建设方,但未能提供劳务分包单位信息,二被告均承认王某洪代负责的施工队分包部分工程的事实。原告申请出庭的多名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原告是王某洪的班组长所雇工人。原告在雇佣期间受伤,应得到相应赔偿。原告受伤是因从宿舍楼梯跌落所致,故市政公司作为活动板房的所有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自述,事发当日“早上下雨了,楼梯比较滑,楼梯没照明灯,我下去上厕的时候,不旮走的时候没有扶栏杆,滑的时候我抓住楼梯,栏杆全部折断,把我摔下去了。”说明原告在走出屋门时,已经意识到因雨水导致楼梯湿滑的原因,在没有灯光照明的情况下,应当夫好楼梯扶手以避免摔伤。原告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已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地致楼梯扶手折断的原因既有可能因扶手钢管锈蚀导致强度降底,也不排除因原告跌倒时较大冲击力所致。综上,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出示了相庆的医嘱,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原告伤情较为严重,并已导致智力障碍,故误工期限酌定为一年,误工费酌定每月2000元。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伤情酌定为6个月,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护理期间导致损失的误工证明,故护理费酌定每月2100元。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赔偿营 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原告伤情恢复需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及住宿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出院后需蜀犬吠日外地休养,故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定为1万元。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某洪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三万五千六百三十二元二角七分、误工费一万六千八百元、护理费八千八百二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二十元、营养费六百七十二元、交通费四百零六元、住宿费五百三十九元、残疾赔偿金六万一千八百九十一元二角、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二、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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