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晶律师

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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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继承纠纷

来源:沈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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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女,44岁,农民,住址(略)

被告于某,女,73岁,农民,住址(略)

第三人王某,男,39岁,农民,住址(略)

原告刘某诉被告于某、第三人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诉称:我和被告系婆媳关系。我的丈夫王某林于2010年5月13日去世。生前留有房产11间,一套院落,现已拆迁,开发商给补偿607206元,就遗产分割问题,我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被告继承18万,其余部分由我继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继顾人的遗产现金分给我460200元;被继承人的遗产现金18万元由被告继承;诉讼费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此案应该待我对于拆迁房屋权属问题提起的确权诉讼审结后在进行审理;拆迁房屋共计11间,其中北正房五间含耳房、东厢房三间应属我和王某林、王某共有;其中西厢房三间是王某林和刘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宅基地补偿款应由我和王某林、王某平均分配国房屋补偿款,其中北正房和东厢房由我和王某林、王某平分,西厢房由王某林和刘某平分;宅基地占地面积75%内未建房部分补偿和宅基地占地面积75%至90%部分补偿应由我和王某林和王某平分;正式房屋装修补偿款根据相应的房屋比例进行分割;附属物补偿款应由我和王某林和刘某平分。

第三人王某述称与被告辩称内容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北京市密云县某村5号院中的房屋搬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六十九万七千三百零六元,其中三十八万元归被告及第三人所有;余款三十一万七千三百零六元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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