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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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法定继承

来源:沈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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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王顺,男,62岁,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王炳,男,66岁,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王梅,女,55岁,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王顺与被告王炳、王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顺、王炳、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顺诉称,1952年王朝阳与张珍荣结为夫妻,婚后共有3个子女,分别为本案原、被告。王朝阳的父亲于196433日死亡销户,其母亲王李氏于195434日死亡销户,王朝阳于200611日去世,张珍荣于20091111日死亡。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6号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朝阳名下,属于王朝阳的遗产,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遗产分配事宜,始终不能协商一致。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对被继承人王朝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6号房屋依法继承。

被告王炳辩称,诉争房屋应由其单独继承。

被告王梅辩称,同意对涉案房屋依法继承。

经审理查明,1952年王朝阳与张珍荣结为夫妻,婚后共有3个子女,分别为本案原、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6号房屋产权人登记在王朝阳名下。王朝阳于200611日去世,王朝阳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张珍荣于20091111日死亡。诉讼中王炳提出王朝阳已将诉争房屋交由其经营使用,故诉争房屋应由其单独继承。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信、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不涉及遗嘱及遗赠抚养协力议,故应按法定继承佃理,诉争房屋系王朝阳、张珍荣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朝阳、张珍荣死亡后,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6号房屋作为遗产,由王朝阳、张珍荣的子女即本案原、被告诉予以继承,王炳虽然称王朝阳已将本案诉争房屋由其经营使用,但这并不等于房屋产权归王炳所有,因此王炳主张由其单独继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6号房屋由王顺、王炳、王梅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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