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何某宁波鄞州区工地工伤成功案例
2014年何某宁波鄞州区工地工伤成功案例
2014年3月,来自江西省的何某,通过梁某介绍来到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的某某工地做木工。2014年4月28日,何某在该工地的14楼层做踢脚线,锯木料时不慎锯伤左手拇指、食指。当日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何某的伤情稳定了,想和梁某及老板谈赔偿的事情,但都被拒绝了。该怎么办?
何某通过网站了解了吴德朝律师的情况后,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吴律师法律团队立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据查,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某某工地的木工业务由上虞某某木业研发有限公司承包,发包给无用人资质的梁某。梁某又雇佣何某等人为木工帮他完成工程。根据浙高院民一庭、浙劳动仲裁院的文件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像何某的这种情况的工地工伤,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于是,吴律师陪同何某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护理时间、营养期限等方面的鉴定。后鉴定意见书下来了,结论为:1、霍世国因故致左手拇指、食指损伤等,目前左拇指末节部分缺损,左食指中、远节缺失,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护理时间2个月;营养期2个月。
2014年10月,吴律师法律团队为何某准备了详细的证据材料、民事起诉状等,将案件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时,吴律师据理力争,尽力为何某争取合法的权益。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何某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