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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来源:侯芹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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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03民初5373号


1、案件情况

2023年11月,郭某在被告处工作。离职后,被告结算了郭某的工资。

事后,郭某起诉被告,主张自己10月份的工资,被告尚未足额支付,另外,主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额外支付2个月的工资,以及为追索上述费用从广西老家到深圳的车费1200元。


被告收到通知后,与郭某沟通,希望和解撤诉。郭某不同意。被告无奈,委托本人代理诉讼。


本律师查看案件材料后,发现标的额不大,只有一万多元,而且从郭某提交的材料来看,郭某的劳务费差额、二倍工资差额、车费都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鉴于被告也希望和解,郭某年纪也大了,这么远跑来深圳也不容易,本律师也主动与郭某沟通协商适当补偿让其撤诉的事情,郭某同意了,在办理撤诉手续时,郭某称,目前有事在忙,等晚上才可以办理,明天提交撤诉申请。


等第二天,本律师和郭某沟通撤诉时,郭某回复:昨晚和朋友喝了一顿酒,商量了这个事情,朋友劝他不要撤诉,一定要坚持打下去,肯定能拿到钱。


于是郭某听从朋友的建议,不愿意和解撤诉。


本律师只得按照流程去参加庭审。一周后,本律师收到本案判决书,驳回郭某全部诉求。


2、律师点评

本案中,郭某诉求劳务费差额,可证明不了劳务费差额的证据,何时提供劳务、劳务费如何约定、劳务费结算情况等,都无法证明。所以劳务费差额不能支持。


郭某诉求二倍工资差额,那是存在于劳动关系中,本案郭某已年过60,属于劳务关系,而且郭某在被告处工作并未超过一个月,所以也不支持。


关于从广西到深圳的车费,双方没有约定过车费由被告承担,且是郭某个人行为,也没有实际支出相关费用的凭据,故也不能支持。


至此,郭某的全部诉求被法院驳回。


3、律师建议

打官司这个事情,是一个严谨且专业的事情,如果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仅凭自己的一腔愤怒、一厢情愿去打,结果大概率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建议,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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