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周某、某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来源:谭跃仑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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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描述 【案情】 2012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元整,借款时间为两年,借款年利率18%。合同签订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2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元整,借款时间为两年,借款年利率18%。合同签订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546000元,其余通过现金的方式提供。借款到期之后,双方将借款期限延期至2014年1月19日,并约定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原告可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本金,被告两公司愿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另有一笔人民币600000元整的借款,情况类似。
【法院判决情况】
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与利息;
2、判决被告两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述借款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和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衢州市某公司、衢州市某某公司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衢州市某公司、衢州市某某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签字,愿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衢州市某公司、衢州市某某公司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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