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获赔136235.82元
来源:童庆龄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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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天门市人民法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代理方:原告 结果:胜诉
案情简介:2015年*月*日被告刘*驾驶货车在天门市渔薪镇**地段将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原告徐*撞伤,原告徐*受伤后被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其伤情鉴定为八级伤残。交警认定原告徐*和被告刘*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刘*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费医疗费100697.13元,被告刘*仅支付医疗费13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无奈之下起诉法院,后经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保**支公司赔偿原告徐*136235.82元。
律师价值:本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已经年逾65岁,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被扶养人,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不能支持误工费,代理人通过搜集村委会证据并提供证人证言,为本案的受害人多争取到了10047元的误工费,原告徐*最终获得了136235.82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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