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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起诉尾款气势汹汹,消防不合格黯然撤诉

来源:林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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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何某作为卖方与许某签订幼儿园转让协议。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因幼儿园的消防安全问题,买卖双方对合同尾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条件产生争议,何某以此将许某告上法庭。  

【承办过程】本律师作为许某的委托代理人,实地对幼儿园进行查看。该幼儿园占地面积为1244.5平方米,但作为幼儿园设立场所的六层顶楼没有设立水箱,PU水管没有水箱连接,消防箱内没有安放水枪等消防设备,整个消防设施形同虚设。进一步调查得知,何某履行协议过程中交付的《消防备案表》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2008年《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2013年浙江省消防执法工作例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前半段规定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何某作为幼儿园申办人,应当依法设计、完成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系统,并向主管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备案。据此,才可以向教育局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但何某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设立符合标准的幼儿园消防系统,并放任消防系统无用的事实。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案涉幼儿园的消防设施形同虚设,威胁幼儿的生命安全,依法应当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我方在何某隐瞒重大事实的情况下与何某签订了幼儿园转让协议,在接收幼儿园后就面临幼儿园被取缔的风险,可以据此主张撤销协议。但基于何某的款项返还能力以及其他因素考虑,我方决定继续履行协议,只是提起反诉,要求?何某支付违约金;?建设案涉幼儿园的消防系统,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审判结果】反诉材料提交后一周,案件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的调解,最终达成一致:何某重新建设案涉幼儿园的消防系统,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后许某支付尾款,双方各不追究违约责任,各自撤诉。

【办案总结】1.此案作为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方不按约付款本来理亏,但出卖方在起诉之前忽略了自身的一个违法行为,或者说因为自大意识不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导致后来处于非常不利地位,赔了夫人又折兵。这是一个偶然,但也是必然,法律的红线踩不得。由此也可见律师在起诉之初需要跟当事人充分沟通,如果当事人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在根据事实情况充分告知法律风险后由当事人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2. 本案中,因案件系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协议的效力法官没有给出具体的裁判。我认为案涉协议没有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互相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也没有掩盖非法目的,故应为有效的合同。但许某系以购买符合幼儿园办学标准的价格签订的协议,目的是继续经营使用案涉幼儿园。因何某的违法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幼儿园面临被取缔的风险,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许某可以被欺诈为由主张合同的撤销权。但《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依据该条规定,许某在知道何某隐瞒案涉幼儿园重大质量问题时没有提撤销合同之诉,而是以行为表明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此时,撤销权消灭。如果后期何某没有或无法取得案涉幼儿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许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失赔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幼儿园管理条例》

4.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6.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7. 2013年浙江省消防执法工作例会纪要》

8. 《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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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芳
  • 执业律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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