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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的损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功案例

来源:林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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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84月,国外的买方向浙江省义乌市一经营户订购价值25万元的铜线,并支付了全部货款。20186月,买方通过微信通知经营户将货物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一仓库。20186月底,经营户称货物交承运人运输后因承运人的运输车辆失火导致货物被全部烧毁,并向买方发送了一段货车失火的视频。此外,经营户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托运合同、运输单据等)表明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办理托运。因经营户拒绝退还货款,买方遂委托笔者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我方)认为】虽然《订购合同》中没有明确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但其后原告(买方通过微信明确告知经营户在特定时间交付货物,并表明交货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一仓库,被告通过微信发送一段装货视频表明被告对交货时间和地点予以认可。即买卖双方对合同的交货地点做了补充约定,案涉买卖合同为明确交货地址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被告没有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且经原告催告后不能在合理时间内送达,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认为】被告经营户认为本案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为代办托运买卖合同关系,其已经将货物交付托运站,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货物在交付后的毁损、灭失风险需要由买方即原告自行承担。为佐证说辞,被告提供了物流公司承运单和货运单各一份。但两份单据都没有物流公司法人签名和公司盖章,两份单据也没有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规格等表明是案涉货物的信息记载。

一审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对交货地点进行了明确约定,约定交货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某仓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被告将货物送至上述地点后方意味着完成交付义务。现被告没有按约履行交货义务,直至本案起诉后原告也未实际收到货物,被告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交货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虽然抗辩货物已交付承运人,但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本案货物信息的记载,无法认定为本案货物已交承运人,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记录,可以认定双方约定有明确的交付地点。被告认为本案系代办托运,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未按约定在约定交付地点交付货物,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当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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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芳
  • 执业律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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