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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是否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侯丽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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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莹和其前夫陈少华于2013年9月认识,2014年1月闪婚,由于了解不深,结婚后,陈少华经常因为琐事对王莹大打出手,导致王莹三次受伤住院,民警也曾到场调解,并制作了笔录。2014年6月,在亲友劝说下,王莹决定与陈少华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初,王莹以陈少华向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陈少华主张赔偿。陈少华不予认可,王莹遂起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认可?
  解析:夫妻一方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夫妻一方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中,陈少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王莹实施家庭暴力,在协议离婚时,王莹也并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少华进行赔偿。(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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