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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XX密封件工业有限公司诉成都XX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侯丽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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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XX液压公司自2011年2月至2013年12月,不定期向昆山XX公司购货,货款共计130830元,XX液压公司先后支付货款97800元,余款合计33030元,XX液压拒不支付,2014年2月24日,昆山XX公司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
    诉讼过程:2014年3月10日,本律师提交起诉材料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因昆山XX公司系台胞出资公司,应属涉外案件,温江法院拒绝立案受理,要求转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办理。本律师随即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立案庭法官释明,昆山公司虽为台胞出资,但其登记注册均在内地完成,应而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并当场致电温江立案庭。
    2014年3月18日,本案被温江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4年4月23日,庭审中,本律师出具了昆山公司的发货单及XX液压公司法人亲笔签署的对账单,确认所欠货款。XX液压辩称昆山公司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2014年7月7日,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XX液压公司在十日内支付昆山公司货款3303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侯丽芳律师解析:公司之间因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经常会采取电话订货、邮件订货的方式取代签订货物购销合同,这就导致在双方在产生纠纷后,搜集证据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存在变得至关重要。因而在凭交易习惯进行的买卖中,要注意保管由对方签收的收货单以及己方的发货单据,用以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并且在货物交付验收后第一时间要求对方签署对账单,保留对方公司的账户信息,以便诉讼时及时追回货款,保证己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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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侯丽芳
  • 执业律所: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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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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