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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来源:杨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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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前后两车负连带责任)

原告:谢某、黄某等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郑某、中国人保、天安财保

原告述称:20121128日,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齐某沿104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某村牌前路段时,碰撞上在行走的行人(受害人),造成该行人受伤倒地后逃逸,未等受害人爬起,又被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从其身上碾压而过,至其当场死亡。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小型客车驾驶人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

原告认为,前后两车车主在行为上具有违法性与关联性、损害结果发生的同一性、违法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及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符合无意识连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特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前后两车主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1:未到庭

被告2辩称:双方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按事故责任认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是两车分别碰撞、碾压后造成,系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精神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损失;被告齐某和郑某对交强险商业险外的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心得:本案构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各个法院与法官审理标准不同,判决结果亦不同,欣慰的是本案最终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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