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以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入股了王某与陈某的共同单位某药厂,单位又额外配股2万4千股,王某对此并不知情。
后王某与陈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并不包含该部分有权公司的股权。
王某于2011年才发现该股权的存在。于是起诉要求分割该股权及分红款。
区法院经调解,陈某答应一次性给王某分红款80000元,另外给王某3万7千股。
但之后王某又发现,在调解时,并没有将陈某名下的全部股权一起计算,还剩余9100股。
于是王某又起诉,要求对该9100股依法分割。该案经区法院一审,王某败诉,法院认为已经药厂内部规定,王某不具有持股身份,所以王某不能持股。王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仍以该理由继续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又上诉至中院,中院将该案改判。根据中院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涉及的股权,具有分红属性,故原属于王某的股权,所取得的分红款仍应属于王某所有,而该部分分红款无论是折股还是变现,其权属不变,所有者均应为王某。
陈某釜底抽薪,未将王某应得的分红款悉数给付王某,王某几经周折,找到本律师。
经本律师详细审查王某案件,发现王某花费如此力气,解决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问题,更大的问题没有解决。
陈某名下的9100股由王某和陈某各享有50%的股权权益,而陈某名下的另120000股,依据案外调解协议,王某只拥有37000股,这对王某是非常不公平的。
于是王某委托本律师全权负责该事宜。本律师将全部资料准备齐全后,诉到区法院。该案经区法院审理,不但王某没有争取到自己应有的财产份额,连最初的37000股都被区法院确认无效了。这实在是让人感到难以理解。
王某不服,上诉至中院。在中院,本律师准备充分,一一向合议庭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概念,股东以何种方式参与分红,股东的股权权益包含内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属性的延续等。
后中院又赴王某与陈某所在单位调查,最终查清事实,撤销区法院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至此,王某的实体权利得到了正当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