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秦雪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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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秦雪峰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和解协议等,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10月,本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就原告张某诉被告一黄某、被告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达成了调解。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在杭州市西湖区某路段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一驾驶XXX小轿车由于行驶不当碰到原告,致原告严重受伤及其所乘电动车损坏。2012年2月18日经西湖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二作为XXX机动车交强险承保方,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因治疗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工作,给原告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还给原告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事故发生至今,原、被告各方未能就事故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鉴于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2324.21;2、判令被告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结果:
第一次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1、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张某赔偿款17586.51元;2、被告黄某支付张某赔偿款3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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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雪峰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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