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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受害人能否主张双倍赔偿?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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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甲构成工伤,确认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随后,甲又以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裁决结果: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理由:法律对于主张两次赔偿无禁止性规定

律师说法:第三人造成工伤,受害人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同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各地地方法规的补差规定违背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二是侵权损害填平法则难以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填平问题;三是不论项目是否重复,多得一份或数份(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工伤待遇)也不为过,况且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重复获得赔偿(补偿),不存在公平问题。

但是请注意,即使是双份赔偿,也只限于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非实际损失的项目,对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一般是不支持双份赔偿的(也正因此,在此案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常常会要求当事人上交有关票据原件,以避免当事人再拿票据去索赔)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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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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