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果律师

辛果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单位行贿超过五年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辛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6
人浏览

案件事实: 某医疗器械设备公司经理何某为了销售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安排公司销售经理王某与某市立医院联系销售业务过程中,按照销售金额的30%的比例给医院四位正副院长回扣共计二十五万元。其中正院长得款十万元,三位副院长每人分得五万元。事过六年后,该市某区人民检察机关获得线索予以立案侦查。后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四名医院院长以犯受贿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到九年。何某、王某及该医疗器械设备公司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配合调查,因超过追诉时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该条第一项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刑法》393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行贿罪超过五年未被追诉,将不再追究当事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我国《刑法》设立刑事犯罪追诉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与消解功能,也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最高刑为五年,超过五年未予追究,再也没有追究必要。对于单位的财产刑适用,目前《刑法》没有规定追究时效,但对单位处以财产刑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人身刑是基于单位犯罪一个事实产生的两个法律后果,既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犯罪单位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以后《刑法》对此内容有其他修改,那要等法律修改后才能适用。


以上内容由辛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辛果律师咨询。
辛果律师
辛果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438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5号永升大厦410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辛果
  • 执业律所: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76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5号永升大厦4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