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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装修款被恶意拖欠,律师出马追回全款

来源:广东熊何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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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7)粤0605民初12871

【委 人】*(原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装修款84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65月8日,被告邓*群(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装修服务,后发现所装修房屋的权利人是被告邓*群的妹妹邓*红(被告二)。装修完工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与原告协商剩余尾款84000元推迟支付。原告与被告邓*群(被告一)20173月29日签了欠款条,约定于20176月30日前归还。约定付款时间到期后,邓*群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钱,且邓*群已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据了解,原告房屋实为被告邓*群所有,但因被告邓*群(被告一)在银行中被列入黑名单,故将该房屋的产权人写成被告邓*红(被告二)。此外,被告邓*群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被关押在拘留所。

原告因多次向两被告催债,但都催债无果,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7年10月12日,我所接受*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需立即做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办案律师通过多方关系了解到对方有一套房子,也及时了解到对方即将卖这套房子。其次,为了能够及时查封这套房子,办案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要求立即配合做财产保全,法院也在房子过户前成功查封两被告的财产,以防两被告卷款走人。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84000元予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84000元予原告;

二、被告邓*应以84000元为本金从2017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

 

三、争议焦点

1、是否存在装修合同关系。

 

四、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双方在签订装修合同时,我们建议委托人应就对方身份信息进行明确确认,对于所涉及房产的权利人要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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