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需承担事故责任
来源:谢小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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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15年1月1日22时许,酒后驾驶银灰色本田牌轿车行使至北京市东城区光明桥至左安门桥段的二环主路上,与胡某驾驶的灰色大众牌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液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处理中,刘某配合了警方的调查询问。
后经东城交通支队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所律师点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但鉴于刘某认罪态度良好,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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