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犯抢劫罪法院适用缓刑
莫某星犯抢劫罪缓刑案
【案情介绍】
经审理查明:
【审判】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伙同他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莫某星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作案时为限制能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本案的几个证人的证言均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现场的勘验报告虽然证明了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但基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且被告人家的鸡侍养在被害人处,被告人经常到被害人处实属正常;被告人作案时为限制能力人,他的口供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被告人供述,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部分证据系违法取得,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录口供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公诉人据以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这部分证据系违法,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会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72条、第52条、第27条、第18条、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