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燕律师

朱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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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张*交通事故纠纷案

来源:朱文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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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张**,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

被答辩人:郑**,男,汉族,19932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郑**诉答辩人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给车辆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本案全部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支公司、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支公司承担。

答辩人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最高赔付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三应在牵引车和半挂车两份交强险最高项内承担240000元,余额由被告四在商业险限额内按同等责任承担。

二、被答辩人提出的各项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而不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被答辩人是农村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此外,被答辩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过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九级伤残的附加指数约为3%。十级伤残的附加指数约为2%,加起来是5%,而非被答辩人所说的10%。被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应为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71.73元×20年×(20%+3%+2%)=46858.65元。

三、答辩人已经垫付了39000元的医疗费,而非被答辩人所说的35000元。首先,该医疗费应在伤残赔偿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其次,被告三应将该垫付费返还给答辩人。

被答辩人已在起诉状上确认收到答辩人事先垫付的医疗费,但数额不止是答辩人所说的35000元,而是39000元。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即2012年4月4日向**县交警大队的交警黄**垫付了10000元事故押金。后海丰县交警大队于2012年4月11日向答辩人发出《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通知答辩人在接到通知后为被答辩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答辩人在收到通知后,于4月23日向交警黄**又垫付了29000元事故押金,和第一笔垫付的押金合计39000元。这些押金已全部支付给答辩人作为抢救费用。以上费用有收条为证。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伤残赔偿金中应扣除相应数额,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三和被告四将该垫付费返还给答辩人。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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