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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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桑拿后猝死其家属能否理赔意外伤害险

来源:仲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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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4日晚,家住宿豫区的张某,在洗澡时突发意外,倒在洗澡间。其妻在接到消息后,连忙拨打120求助。然而,宿迁市中医医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抢救时,张某已经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猝死。

由于张某生前喜欢喝酒,其妻怕丈夫出事,从2009年起,她每年均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合计10万元。

就在丈夫洗澡猝死的第二天,其妻向某保险公司报了案,对方亦没有要求尸检。可当月中旬,其妻持保单向该公司索赔时竟遭到拒绝,对方说张某“猝死”并非“意外伤害致死”。今年6月,张妻接到了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通知后,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张某洗澡时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死亡?庭审时,围绕这一焦点,某保险公司与原告方发生激烈交锋。

某保险公司辩称,该险种理赔范围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张某死因经医生诊断为“心脏骤停(猝死)”,医学上最易导致猝死的是心脏疾病。其在洗澡过程中出现心脏骤停,没有明显的外来原因,“从本质上来说不构成意外伤害。”

该保险公司还认为,派出所开出的户口注销证明,标注其死因为“各种疾病死亡”,说明公安机关也认定张某因疾病死亡。该公司未要求家属进行尸检,是认为对张的死因没有争议,可排除有意外的因素存在。

而原告则提供了医学上关于猝死的有关阐述,认为猝死的主要因素是外部环境导致,并非人的某个器官组织疾病原因。同时认为,公安机关书写死因是一个固有模式,不能断定其丈夫系患病死亡。她还提供多名丈夫生前同事证人证言,证明丈夫身体健康,甚至从未住过医院。但该证言同样未被保险公司认可,称“身体疾病只有医学检查才能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庭审时证人陈述可见,张某生前身体状况一直较好,没有发现其患有疾病,某保险公司也未举证张某生前在医疗机构诊疗过,说明张某生前身体状况的确良好。

张某洗澡时猝亡,只能是张某洗澡时,洗澡间内环境如氧气含量发生变化等因素引发意外,致使张某身体不适而致死,故该死亡情形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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