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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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相邻方财产损害赔偿的风险负担自交付使用时转移

来源:彭宇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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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诉叶某等相邻关系案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被告叶某、方某、沈某、赵某和居间人某房产经纪事务所签订一份房屋居间合同,被告叶某、方某将自有的房屋卖给被告沈某、赵某。巨剑合同第6条约定,2009年6月30日前,被告叶某、方某将房屋交于被告沈某、赵某。后因为被告沈某提出要提前进屋装修,同年5月7日,被告叶某、方某便将房屋钥匙交给沈某。2009年5月13日凌晨,系争房屋卫生间水管突然漏水,导致居住在楼下的原告价值大面积渗水,墙面涂料脱落、家具受潮。此时,被告沈某、赵某正在对房屋进行装修。2009年6月27日被告叶某、方某和被告沈某、赵某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房屋变更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第4条约定,甲方(被告叶某、方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被告沈某、赵某)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第7条约定,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被告沈某、赵某)。同年7月10日,该房屋权利人转移至被告沈某、赵某名下。原告及四被告因协商漏水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诉称:系争房屋水管突然爆裂,到时楼下原告家中大面积渗水,故要求被告赔偿家具损失、墙壁修复费用、在外房租金等合计2万元。 
    被告叶某、方某辩称:原告诉称的房屋漏水事件发生在2009年5月12日,此时房屋已交付被告沈某、赵某,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有被告沈某、赵某等承担。 
    被告沈某、赵某辩称:原告家中渗漏水时,系争房屋尚未过户至沈某、赵某名下,房屋所有权人仍未叶某、方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叶某、方某承担。同时沈某曾与被告叶某协商,被告叶某、方某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5月13日房屋漏水时,被告沈某正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其已成为房屋的占有人。故该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应为2009年5月7日,记双方交付钥匙的时间。根据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此时房屋的风险责任已经转移至被告沈某、赵某。相应的造成原告房屋墙面涂料脱落、家具受潮开裂的损失应由被告沈某、赵某承担。关于原告损失数额的确定,鉴于原告仅有其口头陈述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酌情确定损失额为5000元。

律师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方利益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在房屋买卖中采用的是交付注意的风险负担模式。此时,房屋的“交付”不包括所有权的转移。但因理论上对于不动产的交付是否包含所有权转移存在较大争议,为避免产生歧义,故立法时采用了“交付使用”的措辞。实践中,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主要有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钥匙,出售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在交房通知书上签字等几种形式。 
    本案中,系争房屋水管漏水造成邻居财产损坏,此时系争房屋出卖人叶某、方某已经将房屋钥匙交给买受人沈某、赵某,即房屋已转移占有,但房屋仍登记在出卖人名下。虽然房屋处于装修过程中,但水管破裂是由装修不当引起,还是出卖人原来使用原因引起,抑或开发商原因造成,较难确定。若需确定具体原因,可能要启动司法鉴定等程序。之间过程复杂,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若使用“交付主义”风险负担规则,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对外由交付使用后的占有人先行对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相邻方的财产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赔偿后,占有人可向实际造成损害的过错方要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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