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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作者:周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3 浏览量:0

关于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接受宝鸡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所周勇律师担任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案件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有了清楚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没有预谋杀害被害人,而是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极端盛怒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

由于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与预谋报复杀人是有明显的区别。本案被告人在825日的笔录中及9月的笔录中均反映,被告人买刀本意并不是想直接杀了受害人,而只太看中二人之间的感情,因为怀疑受害人对被告人的感情,是想用刀吓唬被害人,通过威逼来查看其手机通讯记录情况确定是否与他人存在关系,进一步明确二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受害人感情上是否欺骗了被告人。在发生言语冲突时,认定被害人仍然在骗自己时,感觉自己被对方欺骗,感情、财物都遭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精神遭受打击,一时的冲动和气愤才用刀桶刺被害人,因此本案并不能以被告人之前就买刀的行为就主观武断的认定其有预谋要杀害被害人,因此属于激情之下的杀人,不存在事先的预谋,主观恶性应当与预谋杀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二、本案中被害人自己有明显的过错,其过错是案件的发生的诱因,因此应当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本案是由于恋爱关系所引发的案件,被告人与受害人起初并不相识,只是通过别人以介绍对象而认识,被告人本来在内蒙古,经过与受害人长时间的接触和了解,受害人主动将被告人约到宝鸡市见面,在被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加入的了传销组织当中,在被告人发现受害人只是通过谈恋爱名义来控制被告人,再加之发现受害人与其他人存在关系时,在被告人完全付出感情,且双方感情上升的情况下,被告人在受到感情的伤害的情况下,财物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加之自己的家庭情况,所有的怨恨都聚集到被害人身上,在被害人从事的传销行为之名拉拢被告人远离家乡,被迫参与到传销组织当中,为了个人将被告人纳入传销组织,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在遭受精神和物质双重损害,心理完全崩溃,才引发了悲剧的发生,这都是与被害人的行为的过错有关,这也是诱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由于受害人与被告人经过长期的交往,被告人从内心深处已经确信双方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交往和关系亲密,从双方的微信往来的内容就可以看出,双方的关系属于男女朋友关系。这种关系完全属于因感情纠葛激发的民间矛盾。完全可以适用该纪要的精神规定。因此,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该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自身生活背景、成长经 历有着不可割断的社会、家庭因素影响作用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被告人自首后,积极主动的交代犯罪行为,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认罪态度较好。在警方给被告人作讯问笔录时,被告人即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被羁押期间,服从管教,表现良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本案犯罪事出有因,且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初犯。

在本次犯罪前,被告人在原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故意犯罪的前科,也未受到过任何违法行政处罚,本案是偶犯、初犯,请法庭对此酌定情节也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量刑时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立即3次拨打了110 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民警的到来,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和强制措施,属于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之一。《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其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愿意尽一切努力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

被告人现有年迈体弱的老父亲需要照顾,其本人也愿意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但确因被告人本人经济条件不行,赔偿能力有限,父亲也因以无劳动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客观存在的缘故,对被害人亲属客观上无法实现民事赔偿,从内心是感到对不起被害人亲属的。请求法庭也充分注视和理解被告人的这个客观情况。

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间进行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0414日)

本案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的情形,此时,就应当根据《意见》第28条,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其次,应充分考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意见》第10条、第16条明确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对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则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

再次,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杀人或伤人后有抢救被害人行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最后,应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审判中要按照《意见》第29条的规定,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坚持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把每一起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办成铁案。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的起因及各种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作出从轻的刑事处罚,给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考虑

辩护人:周勇律师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小结:经辩护人辩护,法院对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本案可能判处死刑被告人最终判处无期徒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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